争议处理程序
争议处理程序
1目的
为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信誉,及时解决受审核方提出的争议问题,提高受审核方及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保证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来自受审核方或其他方面的争议的处理。
3职责
3.1客户服务部负责对争议事项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3.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对于客户服务部提出的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工作程序
4.1争议是提出人对GLFC认证服务相关决定提出的正式的不同意见。
4.2提出人对GLFC的最终决定意见仍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其他有关方面表达意见。
5争议的处理
5.1接到争议后,GLFC客户服务部应确认是否受理并填写《争议受理通知书》或《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提出人。争议受理后,GLFC客户服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刻组织调查处理,受命处理争议的人员应及时与提出人联络,并通知其本人的联络方式。
5.2受理的争议情况调查,分析原因及拟订的相关的处理措施,客户服务部填写《争议处理登记表》,经综合办公室、认证管理部核准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5.3若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争议2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以《争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提出人、当事人,必要时应通知相关方及GLFC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预防、纠正措施。
5.4必要时应按程序对GLFC运作程序进行更改。
5.5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填写《争议处理登记表》及有关记录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5.6每年GLFC客户服务部应将处理争议情况报告提交GLFC管理评审,以评估GLFC处理争议的有效性。
5.7向公正性委员会提出对GLFC的争议,由公正性委员会进行处理,有关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5.8为体现公正性,争议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原认证决定人员在争议处理过程应予以回避。
5.9下列情况不属受理范围
1)已进入法律程序的争议;
2)申请人和已获认证的受审核方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争议;
3)超出GLFC业务范围的争议;
4)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并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争议;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争议;
6)证据不全的争议;
7)经过有关部门处理过的争议;
8)属于纪检部门、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争议。
6相关文件
《文件维护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
《管理评审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7相关记录
GLFC-PD013-01A/I《认证争议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GLFC-PD013-02A/I《争议处理登记表》
GLFC-PD013-03A/I《争议处理结果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