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新型国有林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于: 2021-12-20 00:00
阅读: 24

黑龙江出台新型国有林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近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国有林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省新型国有林场建设。

《方案》提出了新型林场建设的总体目标。采取试点先行、统筹推进的方式落实。各市(地)至少选择2个基础条件相对较好、创建积极性较高的国有林场作为试点单位,黑龙江省林草局在各市(地)的基础上按照区域特点选择15个国有林场作为省级试点,争取利用 3-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资源持续、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场风文明、生活富裕,集绿色、智慧、文化、科技为一体的新型国有林场。

《方案》提出新型林场建设六项任务。一是生态统领,规划先行,打造森林管护智慧化管理样板。二是严格保护,科学开展森林经营,建设高质量的森林资源培育示范基地,发挥森林生态整体功能。三是绿色发展,集约经营,培育高水平的绿色转型发展先导区,实现林场产业振兴。四是加强管理,弘扬文化,打造和谐平安新型林场。五是重视人才,改革用人机制,加快林场人才教育培养,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样板。六是创新林场社会治理模式,打造功能齐全的综合保障标杆,努力实现和谐共享。

《方案》明确新型林场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2月);组织编制和实施方案阶段(2022年1月-2023年6月);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0月);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2月)。

《方案》要求,市(地)要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新型国有林场建设统筹推进机制,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和落实试点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试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型林场建设。与科研单位、大学院校和有关企业等开展多方位合作,引进智力和高新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为提升新型林场发展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

推荐文章

  • 01-12 2021
          “十四五”开局之年,冰城林产品依托优良品质,开始“品牌升级”——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四大国有林场及旗下首批四大类、41种林产品,通过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赤松茸)                                        森林鸡(CFCC信息中心供图)      “冰城林业”首次通过中国森林认证,意味着同时拥有“国际信用”。四大国有林场联手锻造“林下金色产业链”,也为冰城林产品提升“身价”打开了一扇通往国际市场的门。       以此为契机,牵动冰城森林产业走出一条点绿成“金”、生态利民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并将助推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方独立评估”给冰城顶尖林产品发“绿色通行证”      小到一页纸、大到一张床,还有蜂蜜、坚果、鸡鹅牛羊……在欧美国家,人们购买林产品都要问:通过森林认证了吗?在中国,高端林产品消费者也开始注重“商品身份”。      中国森林认证让优质林产品身价倍增。中国森林认证(CFCC)与森林...
  • 12-17 2020
        (据黑龙江林业和草原局官网12月11日报道)12月7日上午,黑龙江省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哈召开。省政协分管领导,省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执委会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关注森林活动始于1999年,由全国政协、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等单位倡导开展的一项社会公益活动,20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宣传品牌。       黑龙江省关注森林活动,是由省政协发起,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东北林业大学、省农科院、省林科院、龙江、伊春、森工、大兴安岭森工集团等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的,以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为宗旨,以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为目的,以多种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的公益性生态建设宣传实践活动。       会上,省政协副主席、关注森林组委会主任赵雨森从黑龙江省关注森林活动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关注森林活动和提升关注森林活...
  • 12-15 202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修改的行政法规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项中的“检查机构”。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检查机构”,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文件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